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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民企挂靠国资典型案例

一、知识学习

民企挂靠国资,即民营私营企业通过股权调整为国企央企进行持股或控股,但实际国企央企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只作为股东背景展示。国资企业允许民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项目,实际上是“控股不控权”的情况。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融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民企挂靠国资主要情况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股权代持

民营企业将部分存量股权名义上转让给国有企业,但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双层协议”,明确约定标的的企业仍由民营企业实际控制并负责日常管理。国有企业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不按照名义持股比例分红,只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利益。

(二)虚假合资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名义上按此比例共同出资新设标的企业(合资公司),但实际上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全部出资均由民营企业完成,或国有企业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不符。国有企业允许标的企业(合资公司)冠以国有企业相关名号,象征性参与或全不参与标的企业(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只收取分红等形式的利益。

(三)挂靠经营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名义和实际的股权(出资)关系,并未同出资新设标的企业(合资公司),但民营企业冠以被挂靠国有企业的名号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为其提供一定的授权证明、相关资质、企业名号等,并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利益。

(四)假冒国企

通过伪造或非法使用印章、伪造工商注册材料等方式,民营企业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冒用国有企业名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典型案例

挂靠经营型案例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违纪违法案件

张杰,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任职期间,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周某为提升公司影响力,向其提出合作开发地产项目,在其授意下,恒天地产与周某公司合作成立恒天地产(四川)有限公司,使用了“恒天”字号,并最终凭借央企背景顺利中标四川某旧城改造项目。为进一步借用央企牌子,周某后又提出希望在恒天集团下属公司任职,在其引荐下,周某溢价收购恒天集团下属公司部分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从私企老板成为了国企副董事长。周某前后给予张杰“酬劳”人民币100万元。张杰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4月,张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同年7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党纪法规速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四、案例启示

本案例表明,近年来仍有个别国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企业业态多元、资金密集、商业往来频繁等特点,在国有资产资源资金上做文章,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会腐化国企人员,侵蚀国企的健康肌体,而且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恶化社会治理环境。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视廉洁为生命,始终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要加强家教家风建设,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到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纪检机关要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深化以案促改促治,以铁的纪律助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